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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西安市医保政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保险费征缴比例

     二、职工缴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

职工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8%(其中生育保险1%),个人缴费比例为2%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作为缴费基数,按9%比例缴纳。

     四、参保年限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到达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2016年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或连续)应达到10年,2017年以后每年增加1年实际缴费年限,至2021年达到15年为止。

2、实际缴费年限指200011日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实际参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1999年底前的下列年限: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等年限。

3、缴足最低缴费年限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按退休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继续缴费或一次性缴纳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费用。



来源: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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